OPPO手机锁屏弹窗干扰获诉前禁令
事件回放
2019年6月20日,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欢太公司)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要求鹰隼信息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隼公司)立即停止通过技术等手段在OPPO手机锁屏及系统运行界面中进行弹窗干扰等一系列行为。
OPPO公司、欢太公司认为鹰隼公司作为“来电秀”APP的开发者和实际运营者,通过技术手段在OPPO手机用户解除锁屏后弹出全屏页面、广告弹窗、在锁屏状态时直接弹出全屏页面、在用户关闭任意移动应用程序后弹出广告弹窗、在OPPO手机中模仿手机锁屏功能实施混淆的一系列行为已严重影响其手机健康生态环境和必要手机功能,损害其产品商誉、造成用户权益的严重损害,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鹰隼公司辩称其在APP提供个性化服务+资讯推送、广告推送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https://www.daowen.com)
2020年7月20日,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认为鹰隼公司系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高,而该APP下载量巨大,使用人数持续增长,投诉的用户人数增多,若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会使OPPO公司、欢太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责令鹰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律师点评
近年来,有关互联网诉讼的诉前禁令数量不断增加。诉前行为保全可有效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持续,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及时喊停,它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一种暂时性措施,有着维权“及时雨”的功能。在互联网不断繁荣背景下的网络侵权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诉前行为保全法律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提供了裁判规范。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可能性以及诉前禁令的必要性、合理性。就诉前行为保全的合理性、必要性可以依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法院在审查禁令时需考量四方面的因素: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对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审查,由于时间的紧迫性要求法院只能对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作出形式上的审查,一旦出现错误的行为保全、恶意的行为保全,对被保全互联网经营者的损害也是难以估量的。
而目前适用禁令的案件,大多都是基础事实清楚的无争议纠纷。事实上,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以及网络技术的更迭,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较为复杂的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诉讼。此时,诉前禁令该如何适用,值得每一位法律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