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疆诉飞米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全国首例“先行判决+临时禁令”专利裁判
案情聚焦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于2018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云台相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8年12月25日获得该专利的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830345094.5。涉案专利获得第二十一届中国外观专利金奖,具有极高的专利质量。
大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指控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飞米公司)、九天纵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九天纵横公司)侵犯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
针对该案,大疆还向深圳中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在该案诉讼程序终结前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对此,深圳中院作出(2020)粤03民初166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飞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并停止在其官网www.fimi.com许诺销售“FIMI PALM Gimbal Camera”云台相机产品,九天纵横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www.1688.com销售、许诺销售“FIMI PALM Gimbal Camera”云台相机产品。
之后,深圳中院又就该案作出的(2020)粤03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对已经查明的专利侵权事实部分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判决飞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830345094.5、名称为“云台相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的产品,并销毁全部被控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九天纵横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在专利案件中实施“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该案中查明的专利侵权事实,为先行判决提供事实依据,该案充分运用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采取由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诉讼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专利审查员出具技术咨询意见的技术事实查明方式,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构成近似。深圳中院鉴于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侵犯大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事实已经查清,遂对该案停止侵权的部分先行判决,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将继续审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
深圳中院在审理该案中,按照新修改专利法的导向,加大对高质量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力度。由于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尚未生效,无法通过执行一审先行判决达到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为此,在权利人申请临时禁令的情形下,创造性地引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发挥临时禁令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震慑效果,最大限度上实现先行判决的价值,充分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在查明专利侵权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先行判决,可以有效地保护专利权,同时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形下发出诉中临时禁令,可以及时制止专利侵权避免专利权人遭受市场销售份额下降等难以弥补的损害,也有利于促使双方就损害赔偿事项进行和解,节省司法资源,提高专利案件审判效率。“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专利裁判方式,是人民法院探索最严专利权司法保护新机制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