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对恶意侵权、长时间持续侵权、商标侵权等行为,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对恶意侵权、长时间持续侵权、商标侵权等行为,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29]

事件回放

2021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行动方案》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包括推进实施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出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侵权、长时间持续侵权、商标侵权等行为,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做好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官方标志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研究制定药品专利保护、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优化专利、商标等申请和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压缩审查时间。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体系。

律师点评

《行动方案》提出了多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措,其中,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措施受到了广泛关注。

自2013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63条首次引入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了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商标法》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倍数,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了五倍以下。(https://www.daowen.com)

2019年4月23日公布并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针对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施行,其中第1185条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而即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也分别规定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可见,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下一步就是充分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其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减少和杜绝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作用。此次《行动方案》就指出要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出台相关解释,并严格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于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实务中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恶意”及“情节严重”,以及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和倍数。不过,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判决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索,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标准和示范作用。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53351号民事判决就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进行了分析和阐释。此外,广州、杭州等地人民法院也相继在商标侵权案中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表明了我国严惩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为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相信惩罚性赔偿制度未来还将在更多知识产权案件中得到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