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互诉大战开启:爱立信与三星交叉许可纠纷愈演愈烈
事件回放
爱立信与三星作为通信巨头持有大量覆盖2G、3G、4G和5G通信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早在2001年,双方便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签订了交叉许可协议,并且每次交叉许可协议的更新都伴随着双方愈演愈烈的全球互诉大战。
2001年,爱立信与三星就通信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签订交叉许可协议。
2006年,双方分别在德国、爱尔兰、英国和美国提起互诉。诉讼期间双方进行了多次谈判,最终于2007年,达成新的交叉许可协议。
2012年,双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The U. 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针对对方的4G通信产品提起337调查,同时还在德州东区地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最终于2014年,双方达成和解,又签订新的SEP(Smart Ethernet Protection)交叉许可协议。
双方于2014年签订的《SEP交叉许可协议》已于去年到期,由于双方在三星需要支付的版税金额上存在分歧,爱立信与三星的互诉之战再次打响。
2020年12月11日,爱立信向美国德州东区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三星没有进行善意谈判违反了合同承诺,也没有按照FRAND条款进行专利许可。爱立信还于2021年1月再次向美国德州东区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控诉三星的网络设备侵犯了其6项专利,同时还向ITC针对三星提起337调查并寻求排除令。
三星则于2020年12月25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爱立信,并请求武汉中院依据FRAND条款为爱立信的4G、5G标准必要专利设定全球专利使用费。2021年1月,三星请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宣告爱立信的若干专利无效。2021年2月4日,三星在德州东区地区法院向爱立信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在ITC申请337调查。(https://www.daowen.com)
随着战火愈演愈烈,双方随后又在德国、荷兰、比利时相互提起多项诉讼,包括违约之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之诉、专利侵权诉讼等。
律师点评
较之双方之前的全球互诉,此次升级的互诉大战中三星采取了向中国法院申请“禁诉令”的诉讼策略。而另一方的爱立信也进行了有力反击,针对三星的“禁诉令”向美国法院申请了反干扰令(Anti-interference Injunction)即“反禁诉令”作为应对,战火再次升级。
三星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爱立信发起的诉讼中,武汉中院针对爱立信及其关联公司颁布的“禁诉令”内容可归纳为:禁止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针对三星及其相关主体寻求禁令或行政措施、禁止向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请求裁定许可条件或许可费、禁止请求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确认爱立信在谈判中是否已经履行了FRAND许可义务、禁止向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请求反禁诉令。
由此可见,此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爱立信颁布的禁诉令覆盖范围之广、限制之严苛,对于爱立信造成的不利影响可想而知。国外媒体将武汉中院的该禁诉令形容为“一步到位”,并且是结合“禁诉令”以及“反禁诉令”于一体的“四重禁诉令”(Fourfold Anti-suit Injunction)。
针对三星的“禁诉令”,爱立信于12月28日向美国德州东区地区法院申请了“反禁诉令”,当天德州东区地区法院批准了“反禁诉令”。其主要内容是禁止三星及其关联公司寻求和申请执行禁诉令(包括但不限于武汉中院禁诉令)以阻碍爱立信及其关联公司推进德州东区地区法院审理已经受理的案件或阻碍爱立信及其关联公司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措施维护其美国专利权。
虽然双方在全球激烈互诉,但是随着战火的延续和扩张,对于爱立信而言其将会遭受更大的损失。首先,虽然爱立信与三星是交叉许可,但是相互抵消后,最终是三星向爱立信支付许可费差额。由于双方的交叉许可协议已到期,因此爱立信遭受的损失除了诉讼费外,还包括未收取的专利许可费。其次,由于许可协议到期,三星未经许可继续使用爱立信的相关专利构成了专利侵权,然而由于武汉中院的禁诉令,爱立信却不能就其标准必要专利寻求禁令救济。因此,爱立信在这场谈判中,缺少了有力反制三星的筹码,处于弱势谈判地位。
综观各类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围绕标准必要专利展开的诉讼大多并非以诉讼本身为目的,而是服务于许可谈判。比如此次爱立信与三星大战中,执行禁诉令不仅会损害爱立信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且在与三星进行交叉许可谈判时,该禁诉令也不可避免地将爱立信置于弱势谈判地位。因此,谈判的筹码是三星或者大多数专利纠纷中当事人寻求禁诉令背后的真正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