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BERRY”诉“BANEBERRY”案获行为禁令

五、“BURBERRY”诉“BANEBERRY”案获行为禁令 [28]

事件回放

2020年11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受理了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 LIMITED,以下简称博柏利公司)诉新帛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帛利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博柏利公司是知名奢侈品牌BURBERRY所有人,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BURBERRY”等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其中在服装类别的“BURBERRY”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新帛利公司是“BANEBERRY”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被告在服装商品上除了使用上述商标外,还使用了与博柏利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全方面模仿BURBERRY服装的款式和设计,吊牌、包装袋的形制等,甚至在服装吊牌上使用英国皇家标识,虚假宣传其品牌历史、来源等。

2020年11月26日,原告博柏利公司向苏州中院申请行为保全。2021年1月29日,苏州中院审查了博柏利公司的权利状态及其稳定性、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行为保全申请是否具有紧迫性、损害平衡性以及责令停止相关行为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后,就该案作出(2020)苏05民初1545号之一行为保全民事裁定,要求新帛利公司等立即停止使用“BANEBERRY”等商标,并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博柏利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图案的产品。

律师点评(https://www.daowen.com)

近年来,行为禁令在知识产权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适用。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侵权行为易扩散性,损害后果难以用金钱弥补。而行为禁令作为一项兼具预防性和禁止性的救济方式,能够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为保全规定》)应运而生,并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体系,弥补了既有规定中的相关漏洞,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规则。

然而,正是由于行为禁令对被告经营产生的巨大影响,人民法院在作出行为禁令决定时,应当兼顾及时保护和稳妥保护,注重利益平衡,审慎适用。《行为保全规定》第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为保全时的四个主要考量因素:申请人的权利状态及其稳定性;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损害平衡性以及责令停止相关行为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中,“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往往是法院关注的重点和难点。而对“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判断标准,则可以参考《行为保全规定》第10条的内容:对申请人的商誉或者人身权利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将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等。

“BURBERRY”诉“BANEBERRY”案中,苏州中院兼顾了及时保护和稳妥保护的精神,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从权利稳定性、侵权可能性、保全的必要性及现实紧迫性、保全行为对双方权益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平衡性、原告是否足额提交担保等方面进行了审慎审查。针对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苏州中院认为,首先,被诉侵权行为规模巨大且增幅明显,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导致博柏利公司的市场份额被大幅抢占,经济损失难以计算。其次,被诉侵权行为极易导致消费市场的混淆和误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严重贬损申请人的商誉,削弱博柏利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最后,当下即将进入一年一度的春节假期这一服装销售黄金期,责令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具有现实紧迫性。最终作出了行为禁令的裁定。

苏州中院作出的这一行为禁令裁定也代表着我国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为保全审判日趋成熟。该案虽不是服装行业商标侵权案中的第一例行为禁令,但法院的判决逻辑却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尤其是将“即将进入春节假期这一服装销售黄金期”纳入考量因素,为后来者提供了良好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