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企业重视中国专利行政保护

八、海外 企业重视中国专利 行政保护 [31]

事件回放

利伐沙班片是拜耳公司生产的一款抗凝血领域药品,其核心专利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专利号:ZL00818966.8),该专利于2006年7月5日获得授权,并于2020年12月11日到期。实施该专利的专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利伐沙班原料药及利伐沙班片,业界权威的美国化学文摘社将专利产品“利伐沙班”编号为366789-02-8(美国化学文摘社的化学物质编号,俗称CAS登记号)。在该专利于2020年12月11日到期前,国内多家仿制药厂商已开始进行仿制药审批。为抢占市场先机,一些仿制药厂商甚至开始对外许诺销售和销售该款专利药品及其原料药,拜耳公司对多家企业采取相关行政投诉。

2020年5月15日,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就石家庄斯迪亚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销售和许诺销售利伐沙班片的行为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在其官网许诺销售利伐沙班原料药并通过Chemicalbook网站进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拜耳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裁决书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下架侵权产品。

2019年9月,拜耳公司发现恒生公司、生命能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展出利伐沙班原料药和利伐沙班片,其官方网站展出的产品图片上清楚标明生产厂家为恒生公司,并标注了恒生公司的商标和公司地址。恒生公司全资控股的生命能公司在第十八届、第十九届世界制药原料中国展的展板上,展出“Rivaroxaban Tablets”和“Rivaroxaban API”,展板上同时标有恒生公司和生命能公司的注册商标。拜耳公司认为,恒生公司、生命能公司在官方网站和展会上展出的产品与拜耳公司专利产品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结构式及CAS登记号等完全一致,该行为构成对拜耳公司专利产品的许诺销售。2019年11月29日,拜耳公司向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0年5月14日,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

在该案中,被请求人提出了我国《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第5项的Bolar例外抗辩,主张其许诺销售的对象是仿制药厂商,主观上是为帮助仿制药厂商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构成Bolar例外中的“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情形。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行政裁决中指出,上述Bolar例外限于“制造”和“进口”,不包括许诺销售,且“专门”二字既限制了提供的对象是“为获得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的研发主体,也限制了提供的客体、品种、数量等不得超出研发之必需,该抗辩并不适用于不分目的、不分对象、不受限制的许诺销售行为。南京市知识产权局进一步指出,被请求人在展会和网站上向不特定对象展示涉案信息,寻找潜在客户的行为,不属于我国《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第5项的Bolar例外。

2020年5月25日,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拜耳公司针对恒生公司、生命能公司提起的专利行政执法维权请求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在CPhI展会和官方网站许诺销售利伐沙班片和利伐沙班原料药构成专利侵权:被请求人恒生公司、生命能公司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删除官方网站上关于利伐沙班原料药及利伐沙班片的宣传信息,停止许诺销售利伐沙班原料药及利伐沙班片的行政裁决。

律师点评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制度(主要是专利行政裁决)也是中国特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行政裁决是真正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有效措施

该意见中,明确了“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优化协作衔接机制,突破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这两个方面都涉及新政裁决的实施。“严保护”“快保护”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其作用,行政机关无论是执法机关的人员数量还是地域分布都可以说是相当广泛,在现有基础上可以进行新的突破。

2.强调行政裁决是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手段

行政裁决相比于现行的司法救济途径,存在以下三个有利条件:期限较短、取证方便、程序简便。尤其是针对专利侵权案件,很多时候涉及的设备、工艺方法位于涉嫌侵权人的地域范围内,如何固定证据就成为案件最难以进行的关键;行政裁决案件中行政机关的介入可以帮助权利人获取证据,更好地帮助权利人维护自己的权利。

3.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可以向世界展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

专利行政裁决制度也是按照《TRIPS协定》下的中国特色。《TRIPS协定》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执法”第41条规定:“各成员方应保证其国内法中包括关于本部分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本协定所涵盖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防止侵权的迅速救济措施和制止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TRIPS协定》在规定了司法当局应当如何强化执法的同时,第49条、第50条之八还规定:“如由于行政程序对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而导致责令进行任何民事救济,则此类程序应符合与本节所列原则实质相当的原则。”

2019年中办国办通过文件明确了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矛盾纠纷的政策导向,要加强行政裁决制度,积极探索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明确提出要重点做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等行政裁决工作。这份政策文件既充分肯定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实践探索,也对其持续丰富和发展行政裁决制度提出了更高期待。可以说,这也给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提供了政策支持。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30日中央政治局学习中的讲话特别提及关于“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要做到系统集成、协同推进,”,“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技术发展需要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些都表明我们在知产行政裁决上应当更要彰显中国特色,走出自己的道路。海外公司对于中国专利行政保护措施的重视,也充分反映了中国专利行政保护逐步完善,行政保护已经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