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矿产资源在自然资源中的特殊性认识不足
矿产与土地、水、森林等其他自然资源的物理性不同,即矿产资源不能再生,不可重复利用,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重复利用,因此将非矿产类资源的保护方式适用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完全错误的。国家在非矿产类资源上可以设定使用权,因为无论是实际处分还是法律处分,都不必然导致这些资源的灭失,也不会导致国家对其所有权的丧失;矿产资源则不同,国家设定采矿权后,即意味着相应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采矿权人所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是在以出让矿产资源使用权为名,做出让矿产资源所有权之实,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放弃了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收益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