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分析
1.组织性。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体,其首先应具有组织性,其组织性表现为非法人组织不是临时的、松散的。非法人组织的组织性是其与自然人区分的重要依据。非法人组织应为社会组织体,这既是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又是非法人组织的第一要件。[13]民事合伙不能归入非法人组织的重要原因在于民事合伙是松散的,并不具有组织性。非法人组织是其成员为共同的目的而成立的集合体,具有组织性。组织性也表现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当然这种组织性没有法人的组织性强。同时,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应有一定的组织规则和组织形式。一般情况下,非法人组织应有两个以上的成员,但是成员的数量并不是衡量“组织性”的标准,一个成员如个人独资企业,也可称为非法人组织。立法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与清算,亦是承认非法人组织的组织性的体现。反过来说,如果不承认非法人组织的组织性,那么则无所谓解散与清算的问题,解散与清算不能适用于自然人。除此之外,非法人组织的组织性还表现在有设立过程,存在“出资”行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归入非法人组织一章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二者不具有组织性。[14]
2.有自己的名称。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名称是非法人组织具有可识别性的表现,非法人组织具有自己的名称且在民事活动中以非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非以非法人组织成员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不是其成员的名称,非法人组织是一个以整体的名称存在的组织体。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15],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因此,我国部分学者据此认为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这种观点虽然具有片面性,但是看到了名称对非法人组织的重要性。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有自己的名称,亦应享有名誉权等。
3.人合性。非法人组织作为单一的自然人到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之间的中间地带,与法人的资合性相较,非法人组织具有较强的人合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在出资方式上,非法人组织的成员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法人不可以,法人强调资本性;第二,非法人组织的成员之间具有较强的信任性,这通常体现在非法人组织的组织规则会对“成员资格的转让、继承”等方面作出限制;第三,在表决方式上,非法人组织的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而法人的表决方式多为“一股一权”。
4.财产的相对独立性。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为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共有,但是这种共有区别于《物权法》上的共有,主要表现在:第一,出资人分割财产的条件严于共有,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不得要求分割非法人组织的财产,除非非法人组织清算解散;《物权法》上的共有人在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分割。第二,出资人转让份额的要求高于共有,在无约定情况下,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对外转让其份额时,必须经过其他出资人的一致同意;《物权法》上的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部共有人同意。第三,在非法人组织的存续期间,以非法人组织名义取得的权益无一例外的为非法人组织的财产。第四,非法人组织成员的债权债务与非法人组织的债权债务相互独立,非法人组织的某一成员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负担的非法人组织的债务,亦不得代位行使该成员在非法人组织中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可以看出,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整体性。相对独立的财产是非法人组织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16]与法人组织相比,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要求该财产或经费自己独立享有,也不要求与其成员的财产截然分开。[17]非法人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互约出资与经营共同事业二者既是所有因契约所形成之人的组织体之共同要件,则任何因契约所成立之人的组织体,其成员皆有一定之出资额。[18]出资财产构成非法人组织财产的一部分,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还包括经营积累所得等。非法人组织有相对独立的财产亦是其开展民事活动的基础。
5.出资人的连带责任。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为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共有及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属性。这决定了在承担责任时,非法人组织首先以出资人共有的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承担;其次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非法人组织的成员才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在责任承担方面,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的责任是第二顺位的,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是第一顺位的,也可称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出资人的连带责任规定在《民法总则》第104条,该条规定和《台湾民法典》第681条规定相吻合,其规定“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总体说来,在责任承担上,非法人组织的成员通常情况下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外情形下承担有限责任;然而法人成员是以自己的出资的资本承担责任,在揭开公司面纱的特殊情况下,滥用股东地位的成员才承担无限责任。
概括说来,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区别可用以下图表清晰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