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参照适用

(三)全部参照适用

参照适用的条文主要是指那些非法人组织一章未予以规定,但是由于非法人组织和法人组织有大量的共同特征,非法人组织应全部参照适用的条文,共有13个条文。

第59条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产生及消灭,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法人无异,产生于非法人组织成立,终止于非法人组织消灭。第62—66条关于法定代表人侵权,法人的住所和登记,非法人组织也应参照适用。第67条关于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适用于非法人组织。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也是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机遇期,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其债权债务应由变更后的非法人组织享有和承担。这在《合同法》中也有所体现,《合同法》第90条[65]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第69—72条关于法人的解散清算在前文中已经讨论过。

第74条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规定,非法人组织应适用。《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领取营业执照,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将受到行政处罚。[66]《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这一规定与《民法总则》第74条相比欠缺科学性,笔者认为非法人组织设立的分支机构,若该分支机构独立核算、也有自己的财产,那么应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非法人组织承担。第75条关于法人设立人的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应参照适用。设立人的民事责任因法人是否成立有所不同,若法人成立则由法人承受;若法人不成立则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可以选择设立人或者法人承担。非法人组织也存在设立中这一阶段,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人的民事责任应参照适用。


[1]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

[2]山西大学法学院2015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3]王泽鉴2017年4月19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的学术讲座讲义:“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421/01/39399132_647247288.shtml.

[4]梁慧星版《中国民法典建议稿》第92条,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fx/fx_ttxw/201504/t20150424_1600823.shtml.

[5]法学会2015年4月19日的《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第91条。

[6]http://baike.so.com/doc/449147-475623.html.

[7]《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159页。

[8]《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10]《禁毒法》第3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11]此处的合伙指民事上的合伙。

[12]王泽鉴教授2017年4月19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的学术讲座讲义:《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第7页。

[13]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14]张荣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53—154页。

[15]《民法总则》第99条第2款: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16]石碧波:《非法人团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0页。(原文:独立而牢靠的财产是合伙企业乃至非法人团体成为完全民事主体的决定性条件。)

[17]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81页。

[18]王千维:《由民法上的合伙,看有限合伙法上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成立与有限责任》,载《月旦法学》2017年第3期。

[19]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

[20]在台湾,企业或事业接近于同义语,是相当于英文之enterprise与德文之Unternehmen的概念。

[21]黄茂荣:《租税法制之检讨与展望(下)》,载《植根杂志》2017年第9期。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2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23]肖海军:《非法人组织在民法典中的主体定位及其实现》,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2期。

[24]王泽鉴教授2017年4月19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的学术讲座讲义:《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第2页。

[25]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

[26]普通合伙企业指全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指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该合伙执行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7]张荣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344页。

[28]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81页。

[29]《民法总则》第92条第1款: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有学者认为此处的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捐资设立的学校医院、孤儿院、养老院、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张荣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293页。)

[30]《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1]江平、赵旭东:《法人分支机构法律地位析》,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魏振瀛、楼建波:《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若干法律问题的探析》,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4期。(https://www.daowen.com)

[3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33]《外资企业法》第1条,第2条,第8条。

[34]石碧波:《非法人团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原文:有限责任公司,即意味着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那么,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责任形式”企业是什么形式呢?在我国的实践中,主要是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和无限公司等形式,未被中国公司法所规定,因而外商也不可能采用。)

[3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条。

[36]梅伟、张旭东:《论我国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载《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37]法国、香港地区的法人采用大法人概念,法人并不以是否具有独立财产和承担有限责任为标准,法人包括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

[38]张荣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343页。

[39]《民法总则》第57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0]《民法总则》第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4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42]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8页。

[43]周清林:《主体性的缺失与重构——权利能力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页。

[44]周清林认为作为民法基础的主体性是消极人格,权利能力“开始”之真意——从消极人格到积极人格。权利能力享有之前和终止之后,消极人格都是存在的。(周清林:《主体性的缺失与重构——权利能力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自序”第3页。)

[45]刑法中的责任能力是指:负责地实施行为的能力,也就是作为承担责任谴责的前提的人格能力。其内容是认识行为的违法性,并依照该认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0页。)

[46]杨代雄:《重思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2期。

[47]崔栓林:《论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0页。

[48]崔栓林:《论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页。

[49]王洪平:《论第三民事主体:无责任能力团体》,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2期。

[50]魏盛礼:《民事责任能力范畴分析》,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

[51]合伙组织在许多国家被称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如我们一直镜鉴的德国。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都规定在《德国商法典》。根据《德国商法典》第124条第1款的规定,同民法上的合伙不同,无限公司作为有权利能力的社团,以商号名义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取得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能在法院起诉和被诉。无限公司的唯一变种是两合公司,两合公司除有一个或几个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外,还有一个或几个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他们向公司投资,但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仅以他们对公司的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52]《民法总则》第103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53]黄茂荣:《租税法制之检讨与展望(下)》,载《植根杂志》2017年第9期。

[54]柳经纬教授也持这种观点,非法人组织专指未登记的组织。柳经纬、亓琳:《比较法视野下的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问题》,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55]王千维:《由民法上的合伙,看有限合伙法上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成立与有限责任》,载《月旦法学》2017年第3期。

[56]《民法总则》10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7]《合伙企业法》第75条、第85条。

[58]《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

[59]《民法总则》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0]《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1]下文中未指明法条来源的,都是指《民法总则》中的条文。

[62]江平、赵旭东:《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页。(原文:法人的独立责任制度为我国破产制度的实行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础。)

[63]江平、赵旭东:《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64]《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8条。

[65]《合同法》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66]《合伙企业法》第12条、第9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