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参照适用

(一)不可参照适用

非法人组织不可参照适用法人一章第一节的仅3个条文,分别是第57条、第60条、第73条,不适用的原因在于非法人组织异于法人的特征以及非法人组织一章中已有明确规定。第57条关于法人定义的规定明显不可以被非法人组织参照适用。理由显而易见,第102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非法人组织直接适用即可,无须参照适用。第60条关于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组织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最关键特征,该条不应适用于非法人组织。同时,第104条已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73条关于被宣告破产法人的终止,非法人组织不适用。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这种特殊的程序旨在保障债权人平等受偿。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可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故无须再用破产程序救济非法人组织的债权人。破产制度实行的法律基础在于法人的独立责任制度,[62]在无限公司中没有公司的破产[63]。同时,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当前并不被适用,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一般对非法人组织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非法人组织不能因为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申言之,非法人组织不适用破产制度,也就不存在因破产而终止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