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参照适用

(二)部分参照适用

部分参照适用指有关法人的该条文并不能完全被非法人组织参照适用。换言之,该条文的部分内容非法人组织应参照适用,其余部分则无需参照。部分参照适用的条文较少,仅涉及三个条文,分别是第58条、第61条、第68条。

第58条规定了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以及形式要件——登记许可;第103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成立要件中的形式要件。在形式要件上,非法人组织无须参照适用。然而在实质要件上,非法人组织仍应参照适用,只不过在组织机构和财产经费上有所差别而已。具体来说,在组织机构上,法人组织一般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分别是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三机构既配合又制衡,保障法人组织的正常运行;非法人组织的组织机构则没有这么泾渭分明,出资人或设立人不担任执行人及监督人。在财产经费上,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经费,非法人组织只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第61条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定义、行为效力,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的代表人依据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第105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代表人代表其从事民事活动。代表人的行为效力、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参照适用。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以非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应由非法人组织承担。非法人组织对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在《合伙企业法》中也规定可以由执行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64]这些规定和《民法总则》第61条有异曲同工之妙。(https://www.daowen.com)

第68条关于法人终止事由中的法人被宣告破产,不应适用于非法人组织,其他终止事由适用于非法人组织。因解散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也是导致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原因。非法人组织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法人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非法人组织不应参照适用的原因与非法人组织不参照适用被宣告破产法人终止的原因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