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辩护范围界定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辩护范围界定

辩护权是被追诉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的权利。律师协助被追诉人履行辩护权对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履行辩护职能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论证对被追诉人有利的材料和理由,并在实体上反驳指控,提出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还通过在程序上主张被追诉人所拥有的合法的诉讼权利以防止被追诉人诉讼权益受到侵害。[8]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在诉讼过程中保障被追诉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并根据案件情况主张对被追诉人有利的事实,因此法律帮助是律师行使刑事辩护职能的一种方式。

当前值班律师主要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行使辩护的职能。《认罪认罚办法》中规定,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是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而没有赋予值班律师出庭应诉的职责。值班律师作为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主要维护者,根据刑事被追诉人认罪与否、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等情况,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在程序上保障被追诉人合法的诉讼权利。[9](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值班律师的辩护职能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辩护。一方面,值班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时会见权的实现无法得到保障。在试点地方,值班律师会见被追诉人时往往有检察官在场,三方会对案件情况和量刑情况沟通、协商,这将无法实现值班律师单独会见被追诉人。另一方面,值班律师开展辩护活动的场域极其有限,不能参与庭审活动。在《认罪认罚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值班律师可以出庭辩护,这使得值班律师无法参与到案件的全过程,从事的辩护活动仅集中于审前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