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结语

本文从法学理论的宏观角度出发,以法理学中法律行为范畴为基础,采用逻辑语义、比较的分析方法,重新界定法律行为范畴的内涵,以此为基础,重新回归意思表示的应有之义,对民事法律行为范畴进行仔细分析,建构了以法律行为范畴为统领,涵盖民事法律行为范畴、行政法律行为范畴以及犯罪行为的理论体系。法律行为范畴体系的建构,有利于基础理论的发展,更有利于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和法的适用,更好地推动法治建设。


[1]山西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2]张文显教授在《法哲学范畴研究》首次提出法哲学范畴体系分为基本范畴、中心范畴、基石范畴这三个层次,并给予系统阐释。

[3]李龙教授在《法理学》中,在范畴论这一编中,首次提出法律行为范畴体系包括权利与义务、法治与人治、良法与恶法、法律意识与法律秩序、法律行为与法律后果五对范畴。

[4]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4页。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https://www.daowen.com)

[6]韩祥波:《中国法学中法律行为概念的语言哲学分析》,载《法学论丛》第441期。

[7]张作华:《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现代改造及体系重构——从“权利行为”到“关系行为”》,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8]张文显:《论法学范畴体系》,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9]张作华:《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现代改造及体系重构——从“权利行为”到“关系行为”》,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10]马克昌、鲍遂献:《略论我国刑法上的行为的概念》,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2期。

[1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