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彭真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他说:“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可能平等,也必须平等。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在我们这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3]。1982年,彭真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持起草了1982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1982年宪法重新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公民基本权利,并将该条款置于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条的位置上[4],反映了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在联系,凸显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