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范畴内涵解析

(一)法律行为范畴内涵解析

基于历史、社会、实践与现实的需求,涵盖部门法上的范畴,提出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律行为理论的概念、特征,建构统一的法律行为范畴。在法学中,建构统一的法律行为概念,法理学意义下的法律行为概念与部门法的法律行为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上位逻辑概念和下位概念的属种关系。例如:物权行为是将法律行为按照法律部门分类的结果;物权行为的概念从法律行为的概念演绎而来的;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物权行为中的运用。在此种逻辑概念的分析基础上,我们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和犯罪行为理论关于“合法”与“违法”的分歧抽象为“受到法律的规定”。所以,从法学理论的高度,可以将法律行为范畴定义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主体的意志或意识为要素,以意思表示为基础,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里的法律行为不仅包括合法行为,还包括各种违法行为,比如,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违宪行为和犯罪行为。

针对法律行为范畴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行为范畴有三个基本特征,分别是主观性,法律性和意思表示性。主观性也就是意志性,主观性和法律性在张文显教授《法理学》一书中,有详细的阐述。对于法律行为范畴的内涵分析中,重点要解释意思表示性。这是因为,意思表示决定着法律行为范畴,法律行为范畴又决定着自治原则。强调法律行为范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由于法律行为范畴本质上就是意思表示。虽然可能多个意思表示构成一个法律行为范畴,但不论法律行为成立与否,是否需要其他因素,其主要因素依然是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和唯一核心的构成要素就是意思表示,我们不应该赋予法律行为范畴任何效力性评价。所以,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范畴的工具,而法律行为范畴又是自治的工具,在法律行为的概念中只有明确提出意思表示才是自治原则的良好体现。

很多学者认为,自治原则只能存在私法领域,也就是说私法关系才能自治,而公法领域不发生自治,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公法关系也能自治。所谓“自治”,就是指“自由决定与调整”。在公法领域中,例如,国家条约、行政契约、议员选举都可以自治。在公有的原始部落中,在交换等法律行为中“能自由决定和调整”,即能自治;国家控股的企业或者法人,在发行债券、进行贸易等的法律行为中也能“自由决定和调整”,即能自治。这说明,私法自治的实质性基础并非所谓的“私有”,而是法律行为范畴本质所固有的合理性。也就是主体的自主性、客体的广泛性、内容的对等性、基础的信义性、关系的平等性、原则的公平性、方式的自由性、目的的互惠性、后果的责任性、结果的社会有益性的总和。正因为法律行为范畴在本质上是如此合理的行为,人们从原始社会开始就自发地进行这种行为,同时当合理性受到侵害时,以自救行为等私力和道德、宗教、习惯、社会舆论等公力加以维护。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入国家社会之后,这种合理性毫不褪色,同时,其合理性上升为合法性,其社会效力被上升为法律效力。更重要的是,法律行为范畴受到法律的特优待遇,即相对其他一切行为只能按法定的内容发生效力,唯独法律行为就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https://www.daowen.com)

自治原则基于这样一个渊源产生,但是,在之后的学术使用中,很多学者片面地理解“私法自治”原则,把个性从封建束缚中解放出来,使其具有自治性,以促进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发展的原理,教条地运用于法律行为原理之中,忽视了非为个性而为公性的国家或法人在进行法律行为时,也和私人一样平等地享有自治的权利能力这一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

还原“自治原则”本来的内涵,才能更加清楚地理解“意思表示性”,同时,也能更加清楚地界定法律行为范畴的内涵。只有正确理解“自治原则”,才能突破法律行为范畴的法域困境,将法律行为范畴适用于法学研究的一切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