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一定要靠法制”的民主法制道路

(三)坚持“一定要靠法制”的民主法制道路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这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历史性的根本任务,是公民人权保障的基点,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性转折[9]。刚刚经过“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我国的法制建设百废待兴,人心思法,在此历史背景下,彭真强调,“从革命战争时期主要依靠政策办事,到人民掌握全国性政权以后,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转变。管理国家,人治迟早出大问题,一定要靠法制”[10]。

1.要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再发生,就要健全法制。“文革”后,彭真坚决要求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需在法律的轨道之内,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任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都需得到保障。彭真复出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订了《逮捕拘留条例》,明确提出在1982年宪法的制定中增加“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11],但这仍只解决了一个不能任意抓人的问题,要系统地保障人权,彭真认为矛盾的核心是制定《刑法》等基本法律。为了更好地将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具体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重新修改和颁布了《刑事诉讼法》《逮捕拘留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对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了全面、系统的修改。

2.“文革”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得不到起码的保护,1982年宪法在总结这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新增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法律规定。第一次把人格权提高到宪法保护层面,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对人的尊重,有利于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有利于促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https://www.daowen.com)

3.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选举,二是监督。选举关系到如何合理地组织权力,而监督则是保障有效地控制权力。只有通过人民行使监督权,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符合民意,才能保证人民实际地参与国家管理。彭真说,行政机关不能随便侵犯公民权利,公民要有告状的渠道,也就是要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立民告官的制度[12]。在1982年3月公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彭真指示在原本并没有行政诉讼规定的草案中加入“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13]。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14],重新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取得赔偿权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违法现象,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1982年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与1954年宪法相比,本条取消了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迁徙自由权最早在《共同纲领》中便有规定,1954年宪法予以沿用,而在1982年宪法中,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在可以预见到的未来,还不能为公民的自由迁徙提供保障条件,因而依据实际情况删减了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