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2026年03月15日
(二)重大
行政决策的范围
“重大”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区分[3],只是行政决策最基础的划分,并不能以此来明晰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笔者认为,应协同运用多种界定方法,相互配合,以此来指引实践。
2015年10月11日,姜明安教授主持起草的《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中,进一步明晰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范、财政预算、决算以及重大资金的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定以及重大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决定;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计划;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组织机构的改革;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环境资源保护、交通管制等方面的重大措施;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权的范围,《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中采用列举式方法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此外,四川、内蒙古、广西等省级政府出台的相关制度规范都对重大行政决策所包含的事项作了列举,对比中发现,各地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各不相同。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权力事项,如若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对其进行界定,其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也就无从谈起。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顶层设计,在法律层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进行界定,形成较为统一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