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对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权程序的参与

(二)地方人大对本级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权程序的参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强调:“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说明重大行政决策的五个环节已经从具有合理性的必然要求,上升为在决策过程中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刚性程序。因此,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决策,是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程序[4]。

要建立健全决策的程序,不仅应当抓好决策的相关环节,而且应要求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与决策过程,具有充分自由的发言机会,从而使决策更容易获得人们的共鸣和支持[5]。因此,笔者认为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过程中,应该允许有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的参与,将权力机关作为法定监督机构,加强地方人大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