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向地方人大报告
2026年03月15日
(一)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向地方人大
报告
《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的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对本级政府行使监督权,政府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现实中,重大行政决策权的范围都是由政府认定,政府认为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它就要向地方人大报告,政府不认为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它就不向地方人大做报告工作,这就容易造成政府借机避开地方人大的监督,逃避责任。因此应当提出,只要地方人大认为是重大行政决策,它就可以要求政府向地方人大报告。理由如下:
第一,地方人大对本级政府负有监督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予以规定。
第二,政府是重大行政决策行使者与认定者,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我国大部分采取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模式予以规定,政府可能会规避地方人大的监督,逃避责任。
第三,由于行政的多样性,社会的复杂性问题,法律法规不一定能全方位考虑到社会的各方面。因此,还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对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地方人大认为是重大的事项,也可以要求政府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