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地方人大与其他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处理好地方人大与其他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

为加快我国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改善地方人大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权的监督,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正确处理党委和地方人大监督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以及和社会生活中其他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一,规范政治运行体制,处理好党委和地方人大之间的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

一方面,党的领导地位不能变。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党的建设总要求开宗明义提出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明确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必须坚定自觉坚持党的领导。

另一方面,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必须通过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推进制度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为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提供了有效可靠的制度载体,为实现“三者有机统一”创造了根本制度环境和重要运行条件。(https://www.daowen.com)

第二,规范协调地方人大监督和其他监督主体之间关系。地方人大监督效能要充分发挥,就必须注意与其他监督主体的配合和协调。

党的十九大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能力,根本方向是实现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建立更为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的中国特色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