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结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加强地方人大对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权的监督非常重要。通过激活民主参与意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处理好人大和其他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加强地方人大对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能更加有效地加强地方人大对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权的监督,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人大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


[1]山西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2]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3]黄学贤、桂萍:《重大行政决策之范围界定》,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3年第10期。

[4]韩磊:《重大问题行政决策法律程序研究》,载《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第2期。

[5]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https://www.daowen.com)

[6]廖雄军:《人大对政府重大决策的监控模式创新研究》,载《人大研究》2015年第3期。

[7]袁曙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载《行政管理科学》2014年第11期。

[8]朱海波:《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及其完善》,载《广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9]林伯海:《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思考》,载《人大研究》2002年第10期。

[10]1809年,瑞典议会通过《政府组织法》,废除君主专制制度,但保留司法总监一职(仍由国王任命);同时,议会认为由司法总监对行政官员进行的监察并没有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需要建立一项独立于政府的,监督行政官员履行职责的制度。这样,监督各级官员活动的职责由议会选举的1名监察专员担任,该监察专员根据议会发布给他的指令,监督法官与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并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用暴力、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原因违法或未履行与其职务相关职责者进行追诉。从此瑞典创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议会专职监察专员制度。

[11]秦祖伟:《论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建构》,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3年第11期。

[12]周叶中:《论重大行政决策问责机制的构建》,载《广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