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

(四)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追究主体的明确,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律监督的前提性要素,如若追责主体不明确,即使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其权威性也会受到很大程度的质疑[11]。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宪法责任追究主体、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律责任追究主体、司法机关作为刑事法律责任追究主体是通行做法[1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制度载体,切实发挥其宪法责任追究主体地位是非常有必要的。

监督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是立法机关的重要职能,监督手段主要包括:立法权、人事任免权、调查权、质询权以及立法审查权等。因此,在异体追责形式中,我国应当重点强化地方人大的追责权力,对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权进行监督并追究责任,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权,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