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人大对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查机制

(三)加强地方人大对本级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的审查机制

《宪法》《立法法》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都对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审查进行了规定。从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地方人大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查具有相当的优势,但由于重大行政决策立法层面的不完善,中央没有统一的立法,各地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都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体规定为政府法制机构,地方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并没有被赋予审查主体的身份[8]。因此在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权力机关审查方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

1.将地方人大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纳入到法律规定中。地方人大是权力机关,宪法和监督法都赋予了地方人大监督权,审查是地方人大众多监督方式中的一种,合法性审查为审查中的一部分,由地方人大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查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建立地方人大审查专员制度[9]。19世纪,瑞典创建了议会监察专员制度[10],被欧美和部分亚洲国家借鉴。我国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地方人大审查专员制度,由审查专员专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审查专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主动审查,在决策作出前对决策的权限、程序、内容和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保证合法性审查的公正性和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