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的村禁约

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的村禁约

侯怡宁[1]

摘 要:民国初期,山西因实行村治而成为全国的“模范省”。山西村治中的村禁约制度,被认为是村治运动的起点,而村禁约则为“一村之宪法”。本着官方指导与民间自治相结合的宗旨,村禁约的制定主要以公同议定、县署指导、立民所同恶、各按村情等为原则。村禁约作为官方意志与民间力量融合的产物,在渗透了儒家礼法文化的同时,既承袭了民间旧有禁令遗俗,又融合了当时官方的禁毒、天足等政令,成为补阙国法的村自治规约。

关键词:村禁约 山西村治 乡村自治(https://www.daowen.com)

1917年9月,阎锡山在取得了督军兼省长的要职之后,仿照日本町村之制,颁布《编村条例》,开始了影响深远的村治运动。[2]这一运动以促进村民自治为出发点,对村民会议、村公所、息讼会、保卫团和监察委员会等村自治机关,以及村禁约等村自治制度进行了创设。其中的村禁约制度是设计中的一大亮点。

从官方有关村禁约的法令、公函等资料中可见,村禁约制度是使人民试验自治能力之基础,是山西村治运动的起点。村禁约被称为“一村之宪法”,本着官方指导与民间自治相结合的宗旨,由每编村各按村情,在县署指导之下,通过村民会议共同议定民所同恶之事项,成为一村之具有惩罚效力的禁约而广泛推行。从大量民间碑刻、方志资料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村禁约作为官方意志主导下中国传统礼俗文化与西方自治思想结合的产物,在渗透了儒家礼法文化的同时,既承袭了民间旧有禁令遗俗,又融合了当时官方的禁毒、天足等政令,展现出鲜活的地方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