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禁约制度概述
2026年03月15日
一、村禁约制度概述
1925年6月8日,山西省政府村政处公布了《村禁约之规定及执行简章》[3],要求全省范围内编村各按村情,照章议定村禁约,并严格施行。简章所规定村禁约的内容主要在于禁除以下七个方面:一是妨害公众安宁者;二是妨害公众秩序者;三是妨害公共事务者;四是妨害公众财产及身体者;五是妨害一村风俗者;六是妨害公共交通者;七是妨害公共卫生者。
作为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山西省政府为推进村禁约的施行进行了一系列保障性的制度设计。除村禁约的具体内容之外,简章首先规定了村禁约的制定机关,即村民会议;其制定方式,为村民公同表决议定。其次规定了村禁约的执行方式,即违犯禁约之议处,其种类有三:一为交纳村费;二为沿用习惯上之处罚;三为训诫。其三规定了村禁约的执行机关,即村闾邻长(所组村公所),七人以上合议处理,不足七人时,加入邻长共同商酌,并规定了回避制度。最后,关于制度执行的保障及救济,简章规定了非禁约所能禁止之重大情节,得送请官厅重惩;而若有不服禁约处办者,可报区送县核办。(https://www.daowen.com)
由此,各编村村禁约的制定和执行大致在此制度框架中进行,其内容制定又根据山西省政府法令、公函中的指示、批复,以促进村民自治为出发点,以官方指导与民间自治相结合为宗旨,在形式上采取了公同议定、县署指导的原则,在内容上则采取了立民所同恶、各按村情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