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同议定

(一)公同议定

现存关于村禁约制度的官方资料中,由山西省政府村政处整理编辑的《山西村政汇编》[4]《山西村政续编》[5]是较为详细、全面的两部。其令文、公函卷对于村禁约制度施行过程中,官方对各编村的指导、批复多有记录。从这些留存资料中可见,官方对村禁约制定原则的指示,首先一条即为“公同议定”原则。此原则为山西村治运动“促进村民自治”之主旨在村禁约制度设计上的集中体现。

在山西省政府村政处1923年10月20日的公函《复天镇县知事村禁约应由村民公同议定函》[6]中有如下记录:

来呈及禁约均悉。查村禁约之本意。是按村中人情习惯。由全村人民共同议定。非可由村闾邻长制作者。所送禁约。多有村闾邻长严禁字样。应于开村民会议时。指导村民。另行订正格式。以改进村制办法所定者为准。又来呈称将各村村约。由县署分别更正。发回各村。饬令张贴。以官厅之意见代为更改。则非村人纯粹心理。势必视如具文。近来各县代拟禁约。询之村人多不了解。此种禁约。有不如无。精神办法。不可沿用官厅文字上之假禁约。遮盖村民心理中之真禁约。方为有效之禁约也。(https://www.daowen.com)

公函指明,村禁约当由全村人民“共同议定”,而非村闾邻长制作,更不可由县署统一颁发,甚至“以官厅之意见代为更改”[7]亦不可行。因村禁约之本意,在于推进村民自治,“是使人民试验自治能力之基础”[8]。其以“保障好人,制裁坏人”[9]为目标,由村民会议议定,作为“全村共守之信条”[10]而执行。各村村禁约不同于官方统一颁布的法令条文,制定村禁约的过程即是培养村民自治能力、践行村治精神的过程,此诚“于民国主权在民之义相符最好者”[11]。另外,要使村禁约成为全村人心中具有约束力的准则而共同遵守,非发掘“村人纯粹心理”[12],由全村人共同议定不可,若沿用官厅文字上之假禁约,由县署或村长副代拟,遮盖村民心理中之真禁约,则“势必视如具文”[13],不能收全村人共同遵守、严厉惩戒之效。因此,制定禁约时村民的公同参与、商议、认同就成为村禁约制度的应有之义。正如时人刘灵华所述:“村禁约是全村人议定。应遵守的。不是村长副定下。叫人遵守的。也不是村内少数人定下。叫多数人遵守的。这真是全民参政的精神。不是少数代表的形式。”[14]足资显现“公同议定”原则在村禁约的制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