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署指导
2026年03月15日
(二)县署指导
虽不可由县署统一颁发,但各村村禁约的制定离不开官厅的具体指导。首先,官厅对村禁约的制定范围进行了界定,主要围绕前述山西省政府村政处颁布的《村禁约之规定及执行简章》中所列应禁除的七类事项议定。在制定村禁约之前,对于官厅的指示,许多编村都进行了研究。如代县“将村禁约之范围。用书面解释。责成各级办理人员。先事研究。以便秋收后由官厅倡开村民会议。提出公决办理。”[15]县署谓之“颇属得窍”。
其次,在各村村禁约的制定过程中,县署定期派人参加村民会议,对于所议禁约有格式不正确,或内容不妥善者,指导村民另行订正。时人邢振基在其著述《山西村政纲要》中就曾提到,“凡妨害公众安宁秩序。公共事务交通卫生以及他人财产身体。并一村风俗等应禁之事。均由县区人员。参照村禁约之规定及执行简章。帮助各村开村民会议一一订入禁约。”[16]且召开村民会议时,“县署是否引导或派人参加”一项,曾作为各县村民会议进行概况考核的指标之一,由村政实察员于每次汇报时向县署陈情总结。[17]此外,官方令文、公函中亦多见其对于县署指导的要求。如天镇县所送禁约,多有村闾邻长严禁字样,被官署指令“于开村民会议时。指导村民。另行订正格式。”[18]又指令中阳县“如各村议有不妥善者。应由县指导另议。”[19]由此可见县署指导原则实贯穿村禁约制定之始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