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司法统计与判例编辑
2026年03月15日
(四)注重司法
统计与判例
编辑
1920年8月,王宠惠就任北京政府大理院院长后当即发表文章《改良司法意见》,文章对大理院提出来多项改革意见,其中强调了判例编辑的重要性,内容如下:“大理院判决录,民国三年八月以前,曾遂月刊行,嗣以编辑判例要旨,暂行停刊,然判例要旨,词意简略,事实法律,不便对比,非专研法学者未易了解,以后仍拟逐月刊行,惮各级法院及诉讼关系人有所参考,于审判前途,当不无裨益也。”
王宠惠于文章《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中强调了司法统计之重要性。“政治设施之方针,依据于社会之状况而定。我国幅员广大,五方之民,各异其俗,文野程度,高下不齐,益以人事纷繁,变迁无常,欲明了其真相,尤非有精密之统计不为功。百政皆然,在司法事务,尤为要者。就司法言,有民事统计,刑事统计,监狱统计,司法行政统计四大纲。民事统计,如婚姻承继债务等。刑事统计,如犯罪之性质,刑名之类别,刑期之长短,犯人之性别及年龄等。监狱统计,如人犯之出人,作业之盈亏及其疾病死亡等。司法行政统计如法官办案之勤怠,法院职员之员额,讼费征收之轻重,律师登录之增减等。皆当一一调查,编列详表,以资比较。庶社会上各种状况,灿然具备,豁然呈露,然后因革损益,有所标准,一切措施,咸得其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