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法权

(一)统一法权

为统一法权王宠惠在其文章《司法院过去工作之回顾与今后进行之计划》(1930年)阐释了其统一法权之方针,其一,对法院系统进行统一改组具体如下:“统一法权(甲)取消特种刑事临时法庭。此项法庭专受理特种刑事案件,原属临时性质,其组织与诉讼程序,均与普通法院不同,经中央决议取消,交本院详议办法,本院成立后,首即提出取消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法六条,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自此以后,所有各省反革命案件及土豪劣绅案件,一律由高等或地方各法院,依通常程序分别受理。(乙)限期裁撤各省最高法院分院。在全国尚未统一以前,各省间以终审诉讼,积案过多,有权宜设置最高法院分院者,原为一时救济办法,与司法系统究嫌纷歧。本院提议,所有各省曾设最高法院分院或类似此项机关者,限于一年以内,将已收各案,完全办结,一律裁撤,当经国务会议通过,于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明令伤遵。”

其二,核订法规:“(甲)由本院起草而已经国民政府公布或核准者,如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如已嫁子女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如修正盗匪案件适用法律暂行细则,如司法院监督国立大学法律科规程,如司法院特许私立法政学校设立规程等。(乙)由本院起草而尚在中央政治会议或立法院审议中者,如法院组织法,如官吏惩戒委员会组织法等。(丙)由国民政府或中央政治会议交本院审查者,如剿匪区域审判盗匪暂行条例,如武汉临时商事法庭条例及其理债标准等。(丁)单行法规或施行细则,由本院制定公布者,如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如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施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