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冒名处分的法律适用
王淑娟[1] 马 婷[2]
摘 要:冒名人冒用真实权利人的名义处分不动产,称为不动产的冒名处分。对于不动产的冒名处分,我国并没有法律给予明确规定。对其法律的适用问题在学者之间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却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比皆是。冒名处分其本质上既不属于无权处分,又与无权代理不同。而且该行为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存在很大的差异,故在对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进行保护的方面,不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规定。虽然该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但其与无权代理的评价要素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冒名处分 不动产善意取得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