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代理说
该学说认为冒名处分行为应适用代理制度,用代理制度的规定来解决此问题。梅迪库斯认为,由于冒名行为的行为人所追求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无权代理,若行为人在实施冒名行为时,未经名义载体的同意,在法律适用上应准用无权代理的规定。因为名义载体并未授予行为人实施该项行为,故冒名行为不能直接归属于其名义载体;而又由于行为人冒用的是名义载体的名义,因此,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应当由名义载体来作出决定[4]。我国学者杨代雄认为,对于该行为,在多数情况下名义载体事后不进行追认,在名义载体不追认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相对人在交易时是否善意而定: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那么法律行为在名义载体与相对人之间成立并生效;如果相对人并非善意,那么该法律行为不能拘束名义载体,应该判定该法律行为不成立[5]。(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