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结语

移动约车改变了过去的打车模式,与互联网时代进行了接轨,适应了技术发展的时代要求,也改变了人们出行的传统局限。诚然,有报道说约车司机进行抢劫、强奸等违法行为,但这也仅是个别现象,且传统出租车模式下也有类似事件发生,因而我们不能因为存在不合法的现象就因噎废食否定移动约车;更不能因为移动约车属于新生事物就故步自封拒绝它。新生事物有时难以用一种角度去思考它,也难以用一种规则去规制它。承运人说和居间人说以及代理人说分析移动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都有其自身的不全面和局限。笔者认为,平台在整个的约车服务中充当两种角色,技术服务提供者和承运人,技术服务提供者是线上(Online)的支撑,承运人是线下(Offline)的支撑,两者组合成O2O模式(Online To Offline)笔者称之为“双重身份说”。

确定平台的主体地位后关于网络预约出租车中的合同责任问题和侵权责任问题便会迎刃而解。移动约车客运合同中当司机违反了相应的义务时,要承担责任;乘客亦然。在该客运合同中,平台也负有一定的义务,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整个约车过程中平台扮演着双重身份,除顺风车模式和出租车模式下,平台不仅是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也是承运人。当平台为承运人时辐射的是乘客;当平台为技术服务者时辐射的是乘客和司机。作为承运人之平台的责任依附于司机,义务也依附于司机,有的学者将这种情况称之为是“无车承运人”。当司机违约时,平台也需要承担责任,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视对内和对外不同,对外具有先付义务,对内则取决于平台与司机的协议关系。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明晰平台主体地位有助于确定责任主体,形成雇佣关系时平台对于司机交通事故致害——包括乘客和第三人——要承担替代责任;形成挂靠合作关系时,平台与司机是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平台要负担先行垫付的义务;在顺风车模式和出租车模式中,平台仅具有一重身份,责任主体是司机。由于自身知识储备等的局限,本文研究尚存在很多不足,有待进一步深入分析。


[1]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2]山西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

[3]网络预约出租车又称移动呼(约)车或网约车,笔者在文中阐述交替使用称谓。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5]张素凤:《“专车”运营中的非典型用工问题及其规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6]郑毅:《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关系视角下的网约车立法——基于〈立法法〉与〈行政许可法〉的分析》,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2期。

[7]B2C和C2C都是电子商务中的称谓,其中to与英文two的发音一致,故而用英文two的代表意思表示。因为本身移动约车就是整合交通于互联网中,为了更贴近现代出租车商业模式的运行故而使用了这样的简称,也正因如此本文设立一节进行运营模式的分析,以期不会出现歧义。也有学者在其文章中也对此类模式简称进行了探讨,详见张素凤:《“专车”运营中的非典型用工问题及其规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第6期;唐莹莹:《神舟专车:B2C与C2C的较量》,载《商业观察》2016第1期。

[8]滴滴平台司机端服务热线4000000666,滴滴平台乘客端服务热线4000000999。

[9]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快车、专车并不限于加盟模式,在C2C模式或者是B2C模式中均可。专车、快车仅是对口乘客的一种形式。

[10]孙瑞玺:《劳动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7页。

[11]“神州专车-司机招募”,https://www.10101111.com/jsp/topic/part_time_recruitment.html.

[12]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3页。

[13]《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14]杨景宇、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页。

[15]王全兴:《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5页。

[16]《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https://www.daowen.com)

[17]Peter Schuren,Employee Leasing in Germany:The Hiring Out of an Employee as a Temporary Worker,23 Comp.Lab.L.Pol'y J.67,70(2001).

[18]董保华:《劳务派遣的法学思考》,载《中国劳动》2005年第6期。

[19]雇主分离理论是指雇主的职能可以进行分离,基于不同职能可以形成不同雇主。

[20]喻术红:《劳动合同法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2—174页。

[21]神州专车《驾驶服务协议》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22]神州专车《驾驶服务协议》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23]罗某是滴滴专车司机,在送客返程途中与李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自行车上搭载苟某,苟某受伤起诉要求赔偿,庭审中各被告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详情参见《车辆是租的司机是雇的专车撞人致残滴滴拒绝担责》,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1016/c42510-27704258.html.

[24]王泽鉴:《侵权行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06页。

[25]《暂行办法》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6]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载《政法论坛》2017第1期。

[27]李后龙、余灌南、潘军锋:《分享经济背景下网络约车民事案件的疑难问题》,载《人民司法》2016年第22期。

[28]张素凤:《“专车”运营中的非典型用工问题及其规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29]《滴滴取消司机20%抽成?大家想多了》,http://business.sohu.com/20160818/n464915082.shtml.

[30]汪渊智主编:《民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07页。

[31]滴滴《顺风车服务协议》第五条: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32]《是信息中介还是承运人?——聚焦网约车平台属性》,载《中国交通报》2015年10月20日第002版。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客运管理处处长苏奎、上海交通大学教授黄少卿论述了自己的观点。

[33]陈小君:《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50页。

[34]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