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2026年03月15日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黄某某房屋被冒名处分一案中,冒名人为黄某某的司机,其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冒充黄某某本人,并用公证委托的方式,委托靳某处分原登记在黄某某名下的房屋,于是靳某与本案原告武某某进行了交易,并作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现该房屋登记在武某某名下,武某某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黄某某腾退房屋,以此提起诉讼。[3]
此案引起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因为不动产的冒名处分与一般的所有权纠纷不同,其涉及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所有权与交易安全的利益冲突,而对于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诸多争议。在学界中,学者对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的理论意见分歧很大,有的学者认为该类案件构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也有的学者认为假冒他人名义处分不动产并从中获得利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该交易是不正当交易,故不应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应支持原权利人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还有的学者提出应当适用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由于这些观点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在司法实务中对此类问题的裁决也很混乱,在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甚至同一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的裁决也是五花八门。该行为的法律适用困扰着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面临着抉择困难。因此,面对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的困难,对于该行为法律适用的问题,笔者在对比各学者观点以及对冒名处分不动产的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力争找到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路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