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冒名处分善意信赖的内容与善意取得不同

2.不动产冒名处分善意信赖的内容与善意取得不同

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为了避免处分人无处分权,关于处分人的身份问题,应确定两项“同一”的事项。一是确定真实所有人与登记权利人是同一人;二是确定现实交易中的处分人和登记权利人是同一人[8]。只有真实所有权人、登记权利人和现实处分人三者同一,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不动产物权通过法律行为发生变动。在这两个事项中,对于第一项事务可根据登记簿的推定力而认为真实所有权人就是登记簿中所登记的人。因为登记簿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为不动产或者特殊动产的物权权利归属而设定的,是在表明物权的权属状态,因此在登记簿中登记的事项对于交易相对人来说具有较高的公信力,相对人依据登记簿的公信力从而推定登记簿中登记的事项是真实的,而若真实所有权人与登记权利人不是同一人时,善意的第三人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交易并进行变更登记,于是就会产生善意取得的后果。而对于第二个事项,并不是第一个事项确定就意味着登记的权利人和现实处分人的同一性就已经满足,当登记权利人与现实处分人不是同一人时,善意的相对人与之实施了法律行为并进行了变更登记,就会产生本文所论述的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情形。因此,第二个“同一”事项不可与第一个事项一样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因为二者之间善意信赖的内容不同,善意取得是权属的信赖,而不动产冒名处分是身份的信赖。(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