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冒名处分类推适用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可能
2026年03月15日
1.不动产冒名处分类推适用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可能
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而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不具备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9]。冒名处分不动产的行为与狭义的无权代理处分不动产相比,二者较大的差别在于,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中交易相对人对冒名者的身份的判断错误,而狭义的无权代理是基于相对人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者权限的判断有误。除此之外,其余法律的评价因素上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尤其在无权代理人盗窃本人身份证、印章的情况下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与冒名处分不动产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相似性。但是当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时,是否可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笔者认为私刻公章、盗窃身份证、单位印章、介绍信等行为,可能会对真实权利人造成侵权,甚至有可能会触犯刑法,但是该行为是代理人对本人所负的责任,是代理行为内部关系的责任。而在无权代理中,主要解决的是本人与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故即使代理人的一些行为会触犯刑法,也不会影响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仍可类推适用狭义的无权代理。
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本人不存在可归责性,其法律效果也并不是当然地归属于本人,而是只有在本人追认的情况下,法律效果才在本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产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可归纳为:一是在本人追认的情况下,代理行为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效力;二是在本人为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在本人追认前可撤回其意思表示;三是在本人未追认的情况下,该法律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因此,在不动产冒名处分的行为中,当被冒名人不具有可归责性时,可类推适用狭义的无权代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