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冒名处分类推适用表见代理之可能
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规定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而不动产的冒名处分是否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笔者将从以下几个问题出发进行分析:
(1)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积极信赖的正当性
在经济发展迅猛,交易快速运行的时代,完全排斥善意相对人的积极信赖,违背民法中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理念。在不动产冒名处分中,善意的交易相对人对现实处分者的身份及其相关证件进行了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但仍然无法辨识冒名者的虚假身份。而且在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都没有辨认出现实处分人是冒名者,由此更不能苛求交易相对人识别出冒名处分人的虚假身份。因此,在不动产的冒名处分中,对该外观事实信赖者,如其信赖合理正当,则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善意相对人积极信赖的正当性,一方面可以促使不动产所有权人投入有效的财产防护成本,在选择为其管理财产或者证件的人时要慎重,否则就可能出现失去所有权的危险;另一方面,相对人在交易时也应对财产的真正权属及处分人的身份积极进行查验,否则其交易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10]。(https://www.daowen.com)
(2)表见代理的类推适用与善意取得的舍弃
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都是对相对人的善意信赖进行保护的制度。而为什么不动产的冒名处分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却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在前面已经论述了冒名处分不动产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相符,除此之外,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对真实权利人的归责性没有要求,它是纯粹的权利外观责任,交易相对人只要相信登记簿中登记的权利人是真实的所有权人即可,真实的所有权人一般没有可归责性的事由。而表见代理之所以会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因为本人在形成的“代理权的外观”上有一定的可归责性。在不动产的冒名处分中,冒名人之所以可以仿冒被冒名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是因为冒名人与被冒名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关系,例如保管关系、租赁关系等,若被冒名人一时疏忽给冒名人以可乘之机,此时被冒名人也存在一定的归责性,与表见代理相类似。而对不动产的冒名处分进行法律规制时,善意的交易相对人和真实所有权人之间势必会造成一方利益的损害,在该行为中把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考虑在内,可以更好地调和所有权人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而不是一味地为了交易安全而放弃财产权益的归属。因此,在被冒名人存在可归责性,相对人又有合理的信赖时,冒名处分不动产可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