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冒名处分可类推适用无权代理
2026年03月15日
(二)不动产的冒名处分可类推适用无权代理
在不动产冒名处分的情况下,不可直接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理由如下:第一,上文已论述过不动产的冒名处分属于“使用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与“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同。第二,不动产的冒名处分中,行为人伪造的是与被冒名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冒名人扮演了本人,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该行为的当事人仅有两方。而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明确地知道在代理人的背后还有本人的存在,它形成的是一个三方的结构。第三,从“权利外观”的角度来看,不动产的冒名处分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就是被冒名的人,是一种身份的信赖。而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虽然不动产的冒名处分不能直接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但二者在所欲评价的要素上存在相似性,因此可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来弥补这一法律漏洞。在不动产的冒名处分中,冒名人的目的仅仅是为自己谋取利益,其冒用名义主体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实质上是想让合同的效力在被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而且前面也论述了,相对人在乎与之订立合当事人的身份,相对人也想与被冒名人订立合同,因此,无论是相对人的意愿还是冒名人的意愿,都想让合同在被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该法律效果与无权代理很相似。在学界将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不动产的冒名处分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的理由,笔者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