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的内涵
我国学术界关于家事代理内涵的探讨,可以整理为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家事代理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就日常家务为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的权利,且一方的行为视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7]另外一种认为,家事代理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就日常家务为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的权利,夫妻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8]依据第一种观点,家事代理的内涵包括两方面,其一,在意思表示方面,夫妻一方家事代理的行为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其二,在法律后果方面,夫妻一方进行家事代理产生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依据第二种观点,夫妻一方进行家事代理产生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并不认为夫妻一方家事代理的行为就当然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两种观点的共通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均认为家事代理指夫妻一方就日常家务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对方的情形,并且家事代理产生的后果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不同之处就在于夫妻一方的家事代理行为是否可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一方的代理行为能否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决定了民事交易中合同主体的确定。若认为一方的代理行为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则一方就日常家务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合同主体就是夫妻双方及第三人,夫妻任意一方均有权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而第三人向任意一方履行义务的行为均属有效。同样,第三人也有权要求夫妻任意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但认为夫妻一方的代理行为并不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那么合同主体就只有签订合同的一方(夫或妻)与第三人。
本文认为,家事代理并不能使夫妻一方的行为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首先,举一例子,直观说明。丈夫乘坐公交车去幼儿园接女儿,花一元钱购买公交车票而与公交公司形成运输合同,要约方和承诺方分别是公交公司与丈夫,丈夫乘车的行为并不能使妻子成为该运输合同的主体,若公交司机在行驶途中违反交通规则,发生车祸,致使丈夫身体受到损害时,妻子无权提出违约损害赔偿,因为妻子不是该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次,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家事代理制度的意旨在于强调夫妻一方为法律行为时处分财产的有权性,使夫妻一方处理日常家务时未经对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合法的根据,不致产生无权处分的后果,不至于使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状态,从而保障了交易安全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从各国立法例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或是英美法系,一个共同的做法是强调使夫妻负担连带责任,而一律没有“夫妻一方的行为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规定,因此,从立法例借鉴的角度上看,也不应承认家事代理可以使夫妻另一方成为合同主体,家事代理制度的存在只是表明了夫妻一方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而使交易安全得以维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