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的范围

(一)家事代理的范围

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才有合法根据,法定代理有法定代理权限范围,委托代理有委托授权范围,家事代理也有一定权限范围的限制,即在日常家庭生活事务范围内。代理人(夫妻一方)若在日常家庭生活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则不论是否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是否经过对方的授权,无论代理人以何种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根据家事代理的规则,该法律行为一律合法有效,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均属于有权处分,另一方不得以自己不知情或未经本人同意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倘若代理人的行为超出日常家庭生活事务的范围,那么就不属于家事代理,因此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处分家庭共同财产的就属于无权处分,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就属于效力待定状态,若第三人恶意,该处分行为归于无效,若第三人善意,才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日常家庭生活事务的范围与夫妻双方和第三人的利益紧密相关,法律必须加以界定厘清。

不同时代、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人们生活习惯、风俗的不同,以及个人收入的差异,使得日常家庭生活事务的范畴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人而异,家事代理的范围实质上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各国立法例对日常家庭生活事务的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大致表述为日常家务、家庭日常生活与子女教育、使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的事务等[10],英美法由于同居产生的代理的范围仅限于购买生活必需品,而生活必需品不仅限于生活所需的衣食,还包括与丈夫的地位和财产相适应的、有益于健康和心情愉悦的必需品。[11]我国没有家事代理及其范围的规定,学者有各种不同的表述。典型的是史尚宽先生关于家事代理范围的表述:“日常家务谓包括未成熟子女(未结婚之未成年人)之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项,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之购买,保健(正当)娱乐,医疗,子女的教育,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佣,亲友的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皆包含在内。”[12](https://www.daowen.com)

综上,根据家事代理范围的不确定性,借鉴各国立法例、学者观点,我国未来家事代理立法中对家事代理范围也只能作原则性规定。本文认为,家事代理的范围是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所必需的事项,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基本生活需要(衣食住行、医疗等);二是精神生活需要(文化教育、保健娱乐等);三是家庭管理需要(储蓄等)。此外,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防止夫妻一方恶意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法律有必要对一些涉及财产价值较大、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或可能严重损害对方权益的事项进行限制,将其排除于家事代理的范围之外。例如:第一,处分家庭不动产;第二,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价值较大的财产;第三,需由本人亲自进行管理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事务,如子女的收养与送养、继承权的放弃、劳动报酬的取得;第四,风险较大的投资行为,如股票交易、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