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的善意当事人
依据我国婚姻立法的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均由一定的法定事由或原因引起,这些事由包括重婚、近亲关系、禁婚疾病、未达法定婚龄和受胁迫。现实生活中,婚姻当事人可能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缔结婚姻时对存在无效的情形不知情或因受胁迫而缔结婚姻,因此,这些基于上述原因而不能真实表达自己结婚意愿的人被称为“善意当事人”或“诚信当事人”。因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不同,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的善意当事人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重婚案件中的后婚善意当事人。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既包括有配偶的男女在配偶死亡前或尚未与其解除婚姻关系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结婚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的事实重婚。重婚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一方故意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后婚中的无过错一方即为重婚案件中的善意当事人。因该方当事人对对方已婚的情形不知情而与之结婚,在后婚被宣告无效后,其享有的合法利益理应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如若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导致重婚的,不构成善意,其行为不仅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关系,而且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后婚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情形下,其利益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是对近亲关系不知情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是我国法律婚姻缔结的障碍,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彼此之间存在的近亲关系知情并隐瞒该事实进行婚姻登记,由于双方的主观故意,这种情形下不存在善意当事人。但在现实生活中确有可能存在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近亲关系均不知情或一方隐瞒近亲关系与不知情的另一方缔结婚姻的情形,前种情形下的双方均为善意当事人,后者不知情的一方为善意当事人。根据我国现行婚姻立法的规定,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即使双方均为善意,也难以维持婚姻效力,这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对于一方隐瞒近亲关系缔结的无效婚姻,一旦婚姻被宣告无效,善意当事人不仅会失去婚姻身份,也要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因此,在因近亲关系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下存在保护善意当事人利益的必要。
三是不知对方隐瞒禁婚疾病的当事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婚姻立法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一方隐瞒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事实与他人结婚,这些疾病有的会遗传给后代,有的会传染给对方,不仅给后代和对方的身体健康带来损害,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隐瞒患有禁婚疾病的事实与他人结婚,打破了他人对健康婚姻家庭生活的期待,不知情的一方作为善意当事人有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并应当享有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的法律优待。(https://www.daowen.com)
四是不知对方未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法定婚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是划分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的标准之一。一方隐瞒未达法定婚龄的事实与另一方结婚导致婚姻被宣告无效的,不知情的另一方当事人将无辜承担婚姻无效的后果,无法获得有效婚姻配偶享有的身份利益和财产权益,因此法律应为善意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五是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仅为当事人一方受到胁迫。一方当事人在受到对方以给其本人或亲属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相威胁而被迫结婚时,并不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不得已而为之。婚姻的缔结违反了婚姻立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受到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因此,在婚姻被撤销后,因受到胁迫而结婚的一方作为善意当事人应当享有婚姻的效力,并就由此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