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贯彻保护与制裁并重的立法理念
2026年03月15日
1.有利于贯彻保护与制裁并重的立法理念
在婚姻家庭领域,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绝大多数国家婚姻家庭立法普遍遵循的原则。各国婚姻立法均承认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享有婚姻效力,并通过设立无效与撤销损害赔偿制度对其受到的损失予以救济,体现了保护善意当事人利益的立法宗旨。我国《婚姻法》在法律后果上“一刀切”地规定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对善意当事人不但无合理的利益保护规定,而且对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缺少相应的侵权责任配置。在现实生活中,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中多数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行为,善意当事人却因此要与过错方承担相同的法律后果,无法享有合法婚姻配偶应有的身份利益,对因婚姻无效或撤销而受到的物质和精神损害也得不到法律足够有力的救济,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婚姻立法中,通过确立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保护制度,维护善意当事人的应得利益,并责令过错方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是贯彻法律保护与制裁并重理念的体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