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的保护

论我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的保护

任凤莲[1] 杨爱琴[2]

摘 要: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的善意当事人是指缔结婚姻时不知婚姻无效的原因或因受胁迫不能真实表达自己结婚意愿的人。我国目前婚姻立法中欠缺对善意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其权利救济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善意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判决时有发生。国外立法对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保护制度的设置,为我国构建该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笔者结合我国婚姻立法的现状,指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婚姻立法应当明确作出对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保护的规定,以弥补婚姻立法漏洞,完善婚姻法律体系,维护健康的婚姻秩序。

关键词: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善意当事人 损害赔偿制度(https://www.daowen.com)

我国自2001年修正《婚姻法》,设立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以来,学界围绕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法定程序、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诸多完善建议。但目前我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在内容上仍需作进一步的修正,尤其是善意当事人保护制度的阙如致使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司法实践中对善意当事人不利的判决多有发生。因此,确立我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的善意当事人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司法实践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