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管理主体的多元
2026年03月15日
2.住房
管理主体的多元
这一时期,英国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主体开始增多。1985年《住房协会法》和1997年《房屋建设协会法》明确列出了住房合作社、住房协会、地方公共团体等组织具有住房管理的权力。住房合作社、住房协会、地方公共团体都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组织机构。1985年《住房协会法》规定了住房协会的相关权力,“包括提供,建造,改善或管理,促进或鼓励建造或改善住房,以及不用于营利,或者其章程或规则禁止发行利息或股息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利率的资本,无论是否在股份和贷款资本之间分配。”[7]由此可见,作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的住房协会也被法律赋予了管理保障性住房的权力,其主要职权是建造、改善保障性住房。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英国保障性住房管理主体主要是英国政府,这样大规模的社会事务使得英国政府不堪重负,大量的占用了英国政府的财政收入。1980年,首相撒切尔开始大范围减少多种公共服务,削减财政赤字,减轻政府负担,造成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也有所下降。作为唯一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主体,政府住房部门已无法满足有效管理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规模较大的社会团体开始承担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成为社会公共管理的主要支柱。作为重要的公共事务领域,保障性住房管理领域也有社会团体加入,承担部分保障性住房管理事务。住房协会、地方社团等社会组织由此成为保障性住房管理主体,被法律赋予部分保障性住房管理权力。英国保障性住房管理主体的增加,一方面减少了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负担,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