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管理目标的转向

1.住房 管理目标的转向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英国保障性住房法的管理目标也在之前的基础上发生了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促进保障性住房的产权私有化。1980年《住房法》第一部分规定:“获得永久业权或长期租赁权,安全租户具有权利,如果住宅是房屋,要取得住房的永久业权;如果住房是一个单位,可以长期租赁住房;购买权仅在安全租户为安全租客不少于3年或合并不少于3年的期限后生效。”以上法条说明,撒切尔政府设定了保障性住房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即允许长期住房租赁者购买其租赁的公共住房。之后的1988年《住房法》、1996年《住房法》、2004年《住房法》都对购买权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发展,直接使得英国这一时期的住房所有率从55%攀升到68%[6],使得更多的公民拥有属于自产权的住房。其次,进一步提高住房的品质。布莱尔政府于2001年提出了“体面住房标准”计划。体面住房要求至少达到八项标准:(1)邻里关系和善;(2)社区组织管理有效;(3)生活环境优质;(4)房屋质量和设计好;(5)配套服务完备;(6)属于可以获取工作的经济区域;(7)周边有教育机构;(8)人文环境优良。政府要求到2010年所有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都必须满足这个标准。经过努力,截止到2010年底,英国的保障性住房有92%都达到了“体面住房标准”的要求,保障性住房不再是廉价低质房屋的代名词。更加详细的住房标准设置,使得英国保障性住房的品质大幅度提高,保证了民众能住上适合自身需求的住房。上述两个管理目标的设定使得英国保障性住房法更加现代化,更加与时俱进,保障了英国普通民众的居住权。

发展时期的住房法管理目标比初创时期的住房法管理目标有进一步的发展,一方面体现在减少政府负担,另一方面体现在提高居民的住房品质。住房管理目标的转向,减少了英国政府的财政开支,提高了管理效率,也使居民住上了品质更好的房屋,推动英国保障性住房领域重新焕发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