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2026年03月15日
(二)住房
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英国保障性住房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的第二个启示是住房管理主体多元化。英国政府是保障性住房法最早确立的管理主体,而法律也赋予了英国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管理方面的广泛权力。通过1890年《工人阶级住房法》、1919年《住房与城镇规划法》和1938年《住房法》,英国政府获得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修缮改良、住房分配和住房补贴发放等权力。通过1985年《住房协会法》和1997年《房屋建设协会法》,住房协会获得英国保障性住房的部分管理的权力。2008年《住房及更新法》中增加住房社区代理机构为保障性住房管理主体。由此,英国确立起地方政府、住房协会、住房社区代理机构并行的多元住房管理主体格局。
在上述管理主体中,住房协会与住房社区代理机构均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作为英国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主体,不仅能够较好地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还能提高房屋的供给效率,是对地方政府供给保障性住房的有益补充,同时也减少了英国政府的财政支出。这些非政府组织都具有明显的公共服务供给特征,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与政府共同建设、供应保障性住房,提供公共服务,发挥了社会公益性组织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社会职能。多元化主体有利于保障性住房的高效管理,住房协会、住房社区代理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在公民与政府沟通中桥梁与纽带的作用,促进现代化、民主化、高效化的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