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国公共利益规则

(二)东道国公共利益规则

在现今的国际社会中,对国际投资活动进行全方位调整的是数以千计的双边投资协定,但是由于资本输出国(往往为发达国家)与资本输入国(往往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政治等各方面实力上的悬殊差距,使得双边投资协定在其诞生之初就背离了平衡投资者私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这一理想轨道,成为资本输出国单方面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国际法律工具,导致了对东道国环境等公共利益的损害。双边投资协定对保护和促进投资的片面强调在实践中极大地限制了东道国对投资活动的管理权,妨害了东道国政府执行其维护公共利益的固有职责,纵容了跨国公司危害东道国公共利益的行为。现如今,不论是投资者还是东道国都纷纷反思双边投资协定对东道国利益带来的损害以及对整个人类社会造成的长远危害。各方从调整双边投资协定的缔约目的,兼顾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及可持续发展、规定各种例外以维护东道国对跨国投资的必要管理主权和公共利益、加强对跨国公司投资行为的国际管制、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增加投资者甚至其母国的义务等各个角度提出了对双边投资协定的改进和修正方案。同时,也试图通过区域性多边投资协定逐步取代过于“碎片化”的双边投资协定。

自然遗产作为公共利益的一部分,理应受到各方的积极保护,但是现实中投资者对于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直接导致了自然遗产公共利益的损害,以至于有关自然遗产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频频发生。因此,在现今的国际投资环境下保护自然遗产是至关重要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