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1.Compania del Desarrollo de Santa Elena S.A.诉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案。该案涉及的地区包括了超过30公里的太平洋海岸线以及众多河流泉水、森林和山区的特殊自然风景区。除了地理和地质特征,这里还有多种动植物,热带干旱林繁茂。为了扩大瓜那卡斯特保护区,保护那里对于科研和教育有重要意义的动植物,哥斯达黎加直接征收了美国投资者的财产,随后就将保护区添加到了《世界遗产名录》当中。
ICSID仲裁庭根据地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者获得的补偿金额。仲裁庭认为,“国际法允许东道国出于公共目的对外国投资者财产的征收,但是要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保护国际资源的义务并没有改变支付相应补偿金行为的合法性。”[8]
2.Glamis Gold,Ltd.v.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一案中,Glamis Gold是设立在美国中部和北部的加拿大冶金公司,该公司获得了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内一处联邦矿产地区的所有权,并在该区域内进行氰化物露天开采,这种开采方法一方面有害健康,另一面对周围的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该采矿区位于加利福尼亚沙漠保护区内(California Desert Conservation Area),Glamis Gold公司的开采对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2002年,加利福尼亚州地质和矿产委员会颁布了一项规定,要求“在开采后,对露天矿井进行回填,并恢复开采前的地貌轮廓”,该规定进一步要求“开采前应预留基金,用来承担清洁所需要的费用”。Glamis Gold公司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第11章的规定申请仲裁,其认为加州政府颁布的采矿法案违反了NAFTA第11章第5款所规定的最低待遇标准,同时法规中要求的“回填”及“清洁费”使得开采活动的费用更加昂贵。同时,Glamis Gold公司认为这一规定使得其开采项目受到严重阻碍,根据NAFTA第11章第10款的规定,己构成征收行为,因此要求加州政府赔偿其损失。仲裁庭对加州政府的行为是否购成征收进行了讨论,最后仲裁庭认为,尽管加州政府新颁布的规定延缓了开采的进程并加重了Glamis Gold公司的开采成本,但Glamis Gold公司的开采权仍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与规定颁布前的四千九百万美元市场价值相比,规定颁布后Glamis Gold公司的开采权仍具有二千万美元的市场价值,这一价值仍是巨大的,因此仲裁庭认为加州政府的行为不构成征收。[9](https://www.daowen.com)
3.在Southern Pacific Properties(Middle East)Limited v.Arab Republic of Egypt一案中,Southern Pacific Properties(SPP)是香港的一家公司,1978年该公司与埃及政府签订投资协定,成立一家联合投资公司在吉萨金字塔地区从事旅游开发建设,其中香港公司持60%的股权。1978年,吉萨金字塔地区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为了保护吉萨地区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埃及政府取消了该项工程。SPP公司根据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条款向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埃及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尽管ICC作出了赔偿决定,但随后,巴黎上诉法院以ICC无管辖权为由取消了该决定。1984年SPP公司根据埃及法律的规定(埃及法律允许投资者向ICSID提起仲裁,来解决因投资引发的争端),向ICSID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埃及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仲裁庭最后认为,尽管埃及政府的征收行为是出于公共的目的,但并不影响其承担赔偿的义务。在赔偿金额的标准上,仲裁庭认为“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世界遗产公约》规定,项目继续建设的收益是违反国际法规定的,因此,对于损失的赔偿仅限于合法的部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