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分的法律特征

(一) 保安处分的法律特征

各国立法和理论研究从基础观念上为界分刑罚和保安处分提供了依据,对从我国刑法中明确保安处分规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除此以外,明确和判别我国刑法中哪些规定属于保安处分,还需从法律特征方面入手。

从各国的立法例和学说来看,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一般包括两个:其一是前提事实,即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或者具有刑事不法行为,后者是针对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群体。其二是行为假定,即行为人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有再次实施犯罪或者刑事不法行为的可能。相应的在适用对象的确定上,也是从危险性及预防犯罪的角度来判断:以个人为适用对象的保安处分,针对的是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而以物为适用对象的保安处分,则是针对有可能被利用于犯罪之物。

从整体适用来考量,除上述两项具体适用条件以外,保安处分还暗含消极条件和法律后果。所谓消极条件是指,保安处分与适用对象的罪责无关;而法律后果是指保安处分的特殊预防功能是通过剥夺适用对象的某些权利或现实利益来实现的。在对一项具体的法律规定作判断时,这两条作为保安处分隐性的法律特征,也应当被纳入考量范围。换言之,如果现行刑法中某一法律规范不以行为人的罪责为衡量标准,且符合保安处分的适用要件,又同时具备剥夺适用对象的某些权利或现实利益法律后果,那么,就可以肯定地说该项规范属于保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