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养、强制医疗
2026年03月15日
1.收容教养、强制医疗
收容教养规定于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必要性判断,即危险性判断。与此相似的是《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虽然这项规定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在强制医疗的决定权上存在权力归属之争议,但《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在适用范围上的限缩值得肯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由此可以推断出两项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行为人有人身危险性,存在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这是“必要的时候”的基本内涵,也是必要性原则的应有之义。通过罪责和适用条件可以很清晰的判定这两项规范属于保安处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