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提条件

(一)前提条件

第一,犯罪人所犯之罪的“职业性”是对其适用从业禁止的前提。因此,道路交通从业禁止的对象应主要为从事机动车驾驶的道路交通相关行业的人员,包括从事客运行业(如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驾驶,代驾等)、货运行业以及驾驶机动车进行路面专项作业(如环卫机动车驾驶)等人员。但并不要求犯罪人长期而固定的以此为业,即使临时履行该项职责,也同样可以适用从业禁止。例如,货车司机临时让他人代为运输货物,此人在运输过程中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之后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该犯罪人虽不以此为业,但在受人之托进行货物运输的过程中被暂时的赋予了货车司机的身份,理应同样的遵守货车司机应尽的职业义务,这种情况下,如不对其进行从业禁止,则很难避免该犯罪人将来再犯的危险。

第二,犯罪人所犯罪行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和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两种类型。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道路交通犯罪的现象较为鲜见,所以该类型犯罪从业禁止的主要对象应为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即从事该种职业所必须遵守的职业操守与行为规范。职业义务的来源,不仅包括国家规定的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定的义务,还包括职业所属行业中约定俗成的特定义务,如相关行业协会确定的行业规则、行业标准、行业约定等规定的义务。[3]对于道路交通从业者来说,遵守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运输安全是该职业所要求的基本义务,所以诸如客运司机严重超载超速、醉酒驾驶等均属于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第三,适用从业禁止的犯罪人必须为被判处刑罚之人。首先,对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不可以适用从业禁止措施;其次,这里的刑罚应将死刑与无期徒刑排除在外。原因是被判处这两种刑罚之人的生命或自由已被完全剥夺,不存在继续从事何种职业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从业禁止,但是当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便仍然可以适用从业禁止;最后,这里的刑罚不包括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一方面,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预防必要性较小,无须对其适用从业禁止;另一方面,从业禁止要求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适用,而缓刑意味着缓刑考验期满后实际刑罚不再执行,因此,其刑罚并未实际执行,更无执行完毕一说,所以不符合适用从业禁止的条件。所以,对于道路交通犯罪来说,这里的“刑罚”仅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被假释的情形。